关于印发《鄂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06

各区、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鄂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5日

 

 

鄂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要求,结合鄂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鄂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及全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附件1),或者以书信、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除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涉嫌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非法违法具体行为的证据外,还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便于举报奖励的核实和兑现。对不愿提供的匿名举报人,尊重其意愿,但不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对实名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5 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10万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

  (三)举报现实危险性较大,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奖励。

  (四)经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应当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实名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同一事项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对联名举报人给予共同奖励,奖金自行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根据“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直接监管企业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各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所辖企业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和奖励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全市范围内的举报信息并给予奖励,也可以将本级案件指定给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处理,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指挥中心及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均可受理举报,值班员(工作人员)如实登记举报信息(附件2),报带班领导(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交由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或各区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处理,并将相关资料报市局办公室;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接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市局办公室负责举报信息的统一登记、建立台账、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各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核查处置流程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核查业务科室(单位)应在举报事项查实后15日内通知具备奖励资格条件的举报人领奖,填写《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附件4)、《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领取凭证》(附件5),提出奖励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办理奖金发放手续,兑现举报奖励。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有关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重复举报的;

  (五)无明确举报对象,重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不清楚的;

  (六)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七)有关部门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八)受理举报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当奖励的。

  受理举报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事项不适用本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应急管理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没有明确判定标准的,可将经核查认定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本办法所指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9月13日发布的《鄂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鄂州安办字〔202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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