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四)

来源:鄂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04

 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的思想认识,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现将我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查处的6起“处罚+约谈”“一案双查”“一案双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案(处罚+约谈)

  2023年9月14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钢结构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3年9月28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某进行了工作约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万元。

  案例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政处罚案(处罚+约谈)

  2023年11月2日,华容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铝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023年11月16日,华容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葛某某进行了工作约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万元。

  案例三: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案(一案双查、双罚)

  2023年9月14日,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该公司安环部长童某某在电气焊作业现场未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安环部长童某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万元。

  案例四:违反安全规程的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

  2023年9月27日,国家矿山局湖北局执法人员对鄂州市某矿业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个别工人下井未携带自救器。

  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一万五千元;责令该矿长吕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五千元。

  案例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

  2023年9月25日,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设备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鄂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二万元;责令安全总监邹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三千元。

  案例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

  2023年10月12日,鄂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7条,并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复查时,执法人员发现2条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

  鄂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万元;责令主要负责人赵某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千元。

  以上都是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汲取上述通报案例的经验教训,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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