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检察院(涉营商)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8

“鄂咸高速”工地材料被盗案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    案件回访    监督立案

【要旨】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主动服务大局,立职能,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检察理念,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鞋子合不合脚,穿鞋的人最清楚;营商环境好不好,只有企业的感受最直接。案件办结后跟踪回访,听听企业的意见和感受,切实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上的检察担当。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鄂咸宁高速总承包项目部的多个工地发生钢材、石料等建筑材料被盗情形,受害企业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后,并多次询问办案进展,但公安机关一直未立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为确保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取得实效,结合《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务督察部门牵头对涉营商环境案件回访工作专班,抽取2019年以来已办结的涉营商环境案件,围绕“办案是否规范”、“是否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九个方面执法问题,采取电话回访和实地走访的方式开展办案回访。在回访中,受害单位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鄂咸高速总承包项目部负责人在向我们反映公安机关存在有案不立的违法行为。经核实后,检务督察人员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第一检察部第一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在收到线索后,立即对线索开展研判和调查走访,认为该案件属于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遂立即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经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于2021年5月11日对该案件立案侦查,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受害企业。

【典型意义】

1、开展案件回访,是为民办实事的小切口,也是检务督察开展日常执法督察的具体抓手。回访已经办结案件的企业和当事人,既能监督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廉洁司法、纠正违法,帮助找准服务营商企业的切入点和工作方法,又能拓宽案件当事人反馈监督意见渠道,形成内外监督合力。

2、作为牵头部门,检察督察部门要及时对回访中收集到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清理,以移送函的形式转交其他内设机构办理,督促整改落实并及时回复企业,以实际行动服务企业,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走深走实。

    3、开展涉营商案件回访,是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专项整治,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在“专、实、精”上下功夫,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成效。



A公司及叶某某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单位犯罪 公开听证 不起诉 引导合规经营

【要  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营商环境案件时,要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既要坚守法律底线,又要认真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切实保障企业“四类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5年期间,A公司及公司高管叶某某为了确保该公司在鄂州市供电公司Z工程项目和湖北省F门诊楼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先后两次采取借用多家公司资质的方式进行围标,中标金额分别为8600余万元和36000余万元。其中,Z工程项目因被鄂州市供电公司发现施工单位并非中标的B公司,遂要求由B公司施工,B公司给A公司付好处费、施工补偿费220万元;F工程由A公司中标,经审核,F项目净利润为1086万余元。

2017年,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A公司先后退缴违法所得1286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分别由鄂州市公安局、湖北省英山县公安局以叶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侦查终结,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英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转至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决定并案审查。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但叶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该公司积极退赃,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担当,可以酌情依法从轻处罚。

经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遂决定追加A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叶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A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拟作相对不起诉。2021年7月,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对叶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同年8月,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对A公司及叶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提出了引导公司合规经营的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1.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公安机关对本案涉及的二笔犯罪事实均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仅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审查起诉。但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系A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负责人,负责招投标及承接工程项目等,为了公司能顺利承接工程,叶某某两次代表A公司参与投标实施围标行为,Z、F项目由A公司承建,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叶某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遂决定追加A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较好地履行了客观公正的职责,有力地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实地调查研究,慎重作出处理决定。为了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尽可能地减少因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承办检察官到A公司实地走访,对企业的税收、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经了解,该公司是一家规模大、实力强的民营企业,多次被评为全国建筑业3A级信用企业,F工程获得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奖、湖北省建设优质工程楚天杯等奖项。公司的管理层对被判后公司在参与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及发展等方面将会面临的问题表现出深切的担忧。审查过程中,考虑虽然涉案的两个项目中标金额大,但串通投标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轻刑犯罪。如将本案起诉至法院,势必对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今后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企业往后的生存发展。因该案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认真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组织公开听证,除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还邀请了工商联的代表参加,听证会上工商联代表向大家介绍企业成长发展的不易、如果被判刑后可能受限情形、对竞争力的影响等。叶某某当场作出“今后永不串标、围标”的承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则从民营企业要从自身净化营商环境、要爱惜自身羽毛的角度,提示A公司一块绊脚的石头也会成为一面旗帜,也对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给予好评。检察机关慎重处理本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3.主动发出检察建议,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本案中的W、F项目均涉及民生公益事业,项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针对本案中暴露出来的A公司法治观念淡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问题,检察机关履行社会责任,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引导A公司从合理规范完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加强公司法治建设、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不良恶习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督促其建立例规管理体系,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在收到A公司及时回复后,又主动进行回访,检查该公司对检察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同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将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落到实处。

 

        (鄂州市院第二检察部根据鄂城区院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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