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鄂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施意见》(鄂州发〔2017〕14号)要求,结合《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安〔2019〕17号),以及鄂州市机构改革实际,调整修订了《鄂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12月20日
鄂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鄂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发〔2016〕32 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 号)和《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实施意见(鄂州发〔2017〕14 号)》,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标准规章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职责分工有变动的,按相关变动调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工作职责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二、部门职责
参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结合鄂州实际,现将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2、负责起草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3、组织编制全市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工贸、 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5、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负责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8、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9、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0、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市石化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3、重视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
(三)市委宣传部
1、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宣传的年度重点工作。
2、指导协调市内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4、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舆情的监测和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安全生产领域舆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市委政法委
1、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平安创建及其考核重要内容。
3、指导安全生产维稳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
(五)市委军民融合办
1、负责对全市军工制造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军工单位的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管理工作,建立本系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3、编制全市军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全市军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市委编办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2、负责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3、指导协调基层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七)市融媒体中心
1、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在年度工作计划中予以安排;积极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报道市内重大安全生产活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典型事故案例及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刊播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广告、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
2、指导广播、电视、相关音视频网站等各类新闻媒体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3、加强对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如实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
4、负责组织指导全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总工会
1、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指导基层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和修订。
3、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等活动,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的培训教育工作。
4、参加由市政府组织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九)团市委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
3、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市妇联
1、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搭建安全生产宣教工作载体,建立维护职工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工作机制。
(十一)市军分区
1、负责协调驻鄂部队协助和参与地方较大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支持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的协调、报批事项。
(十二)武警鄂州市支队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灾害事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要求,负责调集部队协助和参与地方事故和灾情抢险救援工作。
(十三)市发改委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产业政策,配合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推进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的淘汰,推动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项目退出。
3、参与对全市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4、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合规化工园区的检查、复核工作。
5、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时,要有安全专门篇章,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概算;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现市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6、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能源发展规划,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管理。
7、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8、负责含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9、负责协调、指导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
10、承担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3、指导高校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高校落实危化品、易制毒制爆材料等重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全周期管理。
4、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学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
5、承担市校园(含校车)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
2、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推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十六)市经信局
1、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发展。
2、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政策要求,涉及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负责贯彻落实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化工(含危化品)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4、将安全生产纳入县域经济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5、负责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
6、负责全市通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通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组织通信营运企业重大活动、重要时段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7、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对全市船舶制造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9、承担市工业(含通信、电力、冶金、建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2、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物品流向;会同应急管理、军民融合办、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责令停产关闭的矿山,停止审批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3、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安全监管,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5、负责指导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6、开展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7、负责对全市民爆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爆行业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工作。
8、组织开展全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管理工作,建立本系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9、编制全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全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0、负责全市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承担市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殡仪馆、陵园等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承担市民政、社会福利事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3、拟订我市安全生产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4、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章立法解释的具体工作。
5、负责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市财政局
1、负责将市级安全生产资金列入预算,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经费需求。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监督市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二十一)市人社局
1、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培训、从业人员维权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红旗单位、优秀工作者进行评比表彰,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激励政策。
3、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考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4、履行综合管理全市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
5、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技工院校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6、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工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督促相关方对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7、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
(二十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2、组织和督促所属单位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协助并参与地质灾害以及有关矿山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3、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4、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矿井,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5、负责对矿业权人履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
6、参与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救援工作。
7、负责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8、负责地质灾害、塌(沉)陷区、采空区、土地整理项目的综合监管。
9、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11、承担市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依法查处危害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监管。
3、依法对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4、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因环保灾情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
5、牵头协调相关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二十四)市住建局
1、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排水及污水污泥处理、燃气、市政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2、依法参与城乡规划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3、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负责对加气站、建设工程、酒店餐馆使用新型燃料、受纳场、玻璃幕墙、建筑物外墙清洗、建筑安装拆除的综合安全监管。
6、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7、依法开展消防许可,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
8、承担市城乡建设管理(含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老旧危房(含社区物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3、负责港口作业及辖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工作;指导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船舶通航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事故统计和应急救助。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营运行为;协助、指导区、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4、监督和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公路、内河航道、港口和地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组织指导公路、内河航道、港口和地铁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工作,负责危险品从业人员发证、管理工作;指导从事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组织实施从事市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的经营许可。
6、负责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共享车辆、民用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的综合安全监管。
7、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8、承担市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市水利和湖泊局
1、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及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组织、协调和指导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管理,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4、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漂流项目的安全管理。
6、承担市水利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七)市农业农村局
1、指导监督全市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和驾驶员管理等工作,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对全市渔业水上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等新型能源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6、承担市渔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市商务局
1、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商务部门合理规划加油站布局,督促各地商务部门加强加油站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违法加油站(点)。
3、按有关规定对旧货流通、汽车流通等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沐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再生资源回收的综合安全监管。
6、参与协调口岸安全管理。
7、承担市商贸(含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九)市文化和旅游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5、指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做好旅游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7、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完善旅游景区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8、负责乡村旅游(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等)的综合安全监管。
9、负责全市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基地、体育设施、比赛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10、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较大规模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的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障的协调工作,对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12、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室内体育娱乐活动的安全监管。
13、承担市文化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1、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护和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参与由市政府组织的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措施。
5、负责下属部门和单位实验室、医院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行业安全管理。
6、承担市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一)市国资委
1、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绩效考核。
2、参与所监管企业由市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管理,负责落实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3、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职业卫生健康工作。
(三十二)市市场监管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主体。
2、协助有关部门通过省、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推动建立部门间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3、对有关部门通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5、依法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6、严格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发证和证后监管,坚决查处、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做好涉及安全防护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工作。
7、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依法依规对重点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
9、承担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市供销社
1、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本系统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督促、指导本系统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组织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对本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的安全监管。
(三十四)市防震减灾中心
1、负责全市震情和地震监测工作,达到响应级别的地震发生后,及时向有关方通报震情和趋势分析。
2、负责市内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和治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3、协助地方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三十五)市气象局
1、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和管理。
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加强雷电灾害监测与预警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的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及日常维护工作。
3、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
(三十六)国网鄂州供电公司
1、负责公司所辖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电力施工安全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抓好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电力用户工程入网验收和隐患排查工作;履行高危行业停电信息预告职责,执行执法部门作出的停电措施。
5、编制公司系统处置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参与电力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的电力救援保障。
6、负责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三十七)市邮政管理局
1、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全市邮政市场,负责全市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全市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全市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4、承担市快递邮递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八)鄂州银保监局
1、指导、检查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教育。
2、指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投保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三十九)黄石海事局鄂州海事处
1、负责长江干线鄂州段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2、负责长江干线鄂州段船舶登记、检验、安全检查,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以及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长江干线鄂州段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
4、负责长江干线鄂州段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5、负责长江干线鄂州段水域巡航、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
(四十)鄂州交警支队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2、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对机动车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3、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4、指导、监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参与政府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四十一)市消防救援支队
1、负责对全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开展全市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评估、治理、监管。
3、指导监督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4、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火灾事故的灭火工作,避免次生灾害。
5、承担市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十二)鄂州火车站
1、负责所辖铁路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铁路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奖惩考核办法。
2、负责鄂州段铁路沿线、道口和车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管辖道口的安全监管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落实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救援能力,依法组织和参与铁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4、负责货物装载安全,严禁超载、偏载,监督检查行车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
5、负责监督检查管辖区域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 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安全管理。
各区、开发区可参照明确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