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检察院(涉营商)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28


王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了防止其在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承包的鱼塘内鱼苗被野生鸟类啄食,于禁猎期内在鱼塘内私自架设2张捕鸟粘网,造成12只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12只死亡的鸟类分别是3只珠颈斑鸠、1只鹊鸲、2只灰椋鸟、1只彩鹬、3只白头鹎、1只夜鹭、1只黄苇鳽,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同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诉讼过程】

(一)实地走访、深入调查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讯问了王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其假设捕鸟网事出有因。王某某系杜山镇养殖承包户,投放鱼苗后使用了多种方法防止鸟类啄食鱼苗均收效甚微,后造成大量损失,无奈之下效仿他人架设捕鸟网,并称该方法效果好且同村多人都使用该方法。得知这一情况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到王某某所在的村组进行走访,发现王某某所说情况属实,王某某同村另一养殖户方某某亦因架设捕鸟网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另从公安机关处了解到辖区内有多起类似情节的非法狩猎案。检察官认为王某某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且系基层涉市场主体,为避免增加当事人司法诉累,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拟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广开言路、公开听证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检察官联席会议后,承办人第一时间组织、邀请侦查机关、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共同参与本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广开言路,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增加不起诉案件审查公开度、透明度。会上,王某某讲述了自己及周边村民架设捕鸟网的原因及情况,承认了错误,并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与会听证员参会后均表示同意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同时对检察机关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综合考虑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做法给予高度肯定。

2021年3月18日,经检委会讨论决定,鄂城区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公开宣告、法治宣传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及走访过程中发现,同类型的案件在辖区农村地区高发频发,反映出基层群众法律意思淡薄,法治宣传迫在眉睫。为进一步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学习教育转化为实际工作成效,鄂城区院随即在涉案村组开展了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告送达,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化身法治宣讲员,现身说法、以案说法,一同参与鄂城区院组织的“法治进乡村”的普法宣传活动。鄂城区院检察干警针对农村地区高发频发的罪名,结合受众为农村基层群众,采用印制图文并茂宣传册、拉标语横幅、制作展板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指导意义】

农村承包养殖户这一类涉市场主体,在全国大量存在,这一群体一般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事出有因。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涉市场主体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执法理念,摒弃入罪即诉或一诉了之的机械办案模式,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力求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提升办案效率,减少当事人司法诉累。最高检指出“案件-比”是反映办案环节是否做到极致、衡量办案质效、彰显新发展理念的绿色指标,农村承办养殖户这一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季节、时间等因素影响较多,若占用其过多时间参与诉讼,势必对其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在当事人真心认罪悔罪的情况下,提高办案效率,优化案件-比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本案自受理到办结、送达,虽经调查、走访、听证、讨论、法治宣传等多个环节,但承办检察官仍将时间控制在一个月内全部完成,避免了司法活动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三是要深挖案件根源,做好法治宣传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在日常办案过程中,特别是涉市场主体的、反映出行业存在管理漏洞或者法治宣传盲点的领域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作为,结合办理的类案,走出案卷、面向群众、深入基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增强行业内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避免类案高发频发。



吴某涉嫌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案

 

【基本案情】

吴某,女,198361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蕴福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吴某为熟悉开具发票的流程,遂于20196月中旬下载并安装了一款名为“开票模拟打印软件”的电脑软件,使用该软件可以制作并打印出虚假的增值税发票。为在免费试用期后继续使用,吴某按照软件提示信息通过网络即时通信软件QQ联系软件开发人员杨某兴(另案处理),并于2019612日至729日,先后4次通过微信向杨支付了软件4周的使用费用共计人民币352元。

20203月,吴某受鄂州市蕴福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福里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勇指派,联系鄂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兴业支行工作人员汪某,办理该公司贷款续贷业务。吴某得知办理续贷手续需要提供公司2019年对外出具的发票后,向徐报告了该公司2019年未对外出具发票的情况,徐要求吴某克服困难完成续贷工作。为完成续贷工作,吴某于同年43日联系杨某兴以人民币98元的价格购买了“开票模拟打印软件”1周的使用权。后分别以鄂州市市政工程公司、李某刚、吴某乙为购买方,制作、打印了4张虚假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393.2922万元,并加盖了蕴福里公司发票专用章。吴某将前述4张虚假发票的图片发送给汪某预审核,汪某在税务机关未查询到吴某所提供发票的相关信息,遂告知吴某上述发票存在问题,不符合续贷要求,同时要求吴某删除上述发票图片。

20201126日,鄂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搜查了蕴福里公司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蕴福里锦州小区1011号车库的办公室,在吴某办公桌旁的纸盒内查获了上述4张虚假发票。吴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行为。

【诉讼经过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38,鄂州市公安局以吴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票提请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鄂州市人民检察认为吴某虽然实施了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但其非法制造发票的目的系疫情期间帮助所在企业顺利续贷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危害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如实供述事实经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不认为是犯罪,遂于同年315日决定对吴某不批准逮捕。并向鄂州市公安局说明对吴某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在办案中,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鄂州市公安局通报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专项检察活动情况,并依法向鄂州市公安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得到鄂州市公安局的理解和支持,及时撤销本案。为有效助力社会综合治理,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两法衔接”机制的要求,及时将吴某非法制造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同级税务机关,并提出检察意见。针对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涉嫌虚假发票不报告、不认真落实金融助力疫后经济重振政策等工作要求,鄂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涉案银行发出了检察建议,指出该银行在充分发挥行业优势、配合行政机关开展社会治理活动方面存在的不足,敦促其对内部管理流程和标准进行优化,更好地服务保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在办理市场主体涉嫌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准确判断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检察机关依法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后续处理方案,意见一致的及时开展立案监督,有认识分歧的,综合考量后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争取形成共识。同时,检察机关要开展有效的风险评估工作,防止因办案导致市场主体再次陷入经营危机。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要发挥“两法衔接”平台的作用,及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提出检察意见。对相关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在服务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疫后经济重振,实现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助力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既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又服务保障大局,较好地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谢某盗窃案

------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谢某被应聘到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景泰商务大酒店”担任总服务台收银员。期间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盗窃。2018年11月14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刑初133号判决书判决谢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景泰商务大酒店经济损失2.0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  2021年3月23日,华容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工作中发现谢某盗窃案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调查核实  2018年11月14日,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刑初133号判决书判决谢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景泰商务大酒店经济损失2.08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华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同年12月3日移送执行,在《移送执行表》中只注明:罚金八千元,未注明退赔景泰商务大酒店经济损失2.08万元;导致至今该案退赔景泰商务大酒店经济损失2.08万元至今未执行到位。

    监督意见   向法院提出出面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谢某财产刑执行一案及时移交立案,进一步执行到位。督促建议法院重视财产刑执行的落实,加速对财产刑案件推进,坚决不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同时,要注意加大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监督结果  2021年4月19日,华容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2021年4月21日,景泰商务大酒店收到了全额退赔经济损失2.08万元。至此,景泰商务大酒店被盗窃的经济损失全部挽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主动强化责任担当,聚焦监督主责主业,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了优质营商环境。健全监督制度,丰富监督手段,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财产刑执行线索清查工作,加大核查和监督力度,切实强化财产刑监督效果。准确把握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司法政策,使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生产、安心经营,为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鄂州市梁子湖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梁子湖区东沟镇珍珠大道西侧的梁子湖区仟佳超市(店面广告牌名称为百家鲜生活超市),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1、超市货架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纤维果昔(河南郑新天源食品有限公司制造,规格为1.5L)、清水脆笋(福建领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300g)、一见香红油豆瓣(成都市郫都区石亭豆瓣厂制造,规格为1kg)、金沙无意郫县豆瓣(成都金沙老缸食品有限公司制造,规格为500g)等食品;2、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公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梁子湖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在随机走访中发现该线索后,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通过现场查看超市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询问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确认了梁子湖区仟佳超市违规销售过期食品,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2月4日,梁子湖区检察院向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涉案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处置处理要求,加大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梁子湖区东沟镇人民政府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督促涉案超市改正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求加大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力度,从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并在春节期间开展了以“肉制品”(卤菜店)、水产品、保健食品、冷冻冷藏食品、节令食品、传统食品和米面粮油等大宗消费食品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察,检查商超8家次,集贸市场5个次,食品生产经营主体80户次,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向市场、流向餐桌。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人民政府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制定安全检查计划表,将食品安全内容纳入计划内,一周一排查,一月一次大型联合排查,进一步支持和协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问题定,任何食品都有一个保存期限,过了保存期限食品品质就会发生变化,人食用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甚至死亡。一旦出现此类情况,不断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损害,涉事市场主体也将为此类违法经营行为背负天价赔偿,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地方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联合监管,并针对重点食品安全销售领域开展专项监督,以点带面,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障上千万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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