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和经信局,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发局:
按照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鄂经信办函〔2021〕34号)要求,现就组织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经信部门对照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见附件),按照自愿原则从符合条件的省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或获得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相关认定的平台和基地中择优推荐申报。示范基地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申报条件,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二、根据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平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已过有效期的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三、请各区经信部门于5月2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附件一);《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二)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4份)报送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联系人:张晓杰;电话:027-60830860;邮箱:249270675@qq.com
附件:一、示范平台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2.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材料清单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4.推荐2021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
二、示范基地
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4.推荐2021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三、鄂州市服务平台、双创基地汇总表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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