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市场主体投诉发生在鄂州市境内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内容客观真实反映问题、诉求及理由。
二、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指定范围的;
(三)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等途径被受理的;
(四)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做出仲裁决定的;
(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已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九)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求事项终止办理: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达成和解,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投诉后又申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的;
(四)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一)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二)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办理后,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但投诉人仍不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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