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息

投诉须知

一、受理范围:

市场主体投诉发生在鄂州市境内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投诉内容客观真实反映问题、诉求及理由。

二、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

(一)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投诉事项、投诉对象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指定范围的;

(三)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已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等途径被受理的;

(四)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做出仲裁决定的;

(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六)治安和刑事案件;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八)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已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九)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求事项终止办理: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对象达成和解,撤回投诉的;

(二)投诉人投诉后又申请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

(三)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调查的;

(四)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投诉终止办理后,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受理机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诉事项办结:

(一)投诉人收到反馈结果并认可结果的;

(二)投诉人不认可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新的证据、理由或者提供的证据、理由不充分的;

(三)重新办理后,办理程序和结果依法合理,但投诉人仍不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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