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厅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申报指南 | 申报原文

适用范围:湖北省 鄂州市

适用行业:制造业;

申报入口:

申报时间

 2024-04-18 至 2024-05-19

支持方式

条件

一、申报(复核)范围和条件

(一)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申请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相关指标须按《办法》附件4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严格把握。

(二)对于已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申请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参与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对于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企业,不予推荐。

(三)企业需符合《办法》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要求,相关指标按照《办法》附件4中“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执行。其中,对申请复核的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指标不作要求,主要考虑新冠肺炎因素影响。对新申请的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仍需满足“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的指标要求。

(四)企业有关财务数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务请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后的已赋码电子原件,上传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如不一致,将影响申报结果。同时,请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两项指标纳入审计报告。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的;未按照要求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技术支持电话:0571-56137700,简称“培育平台”)更新2023年度企业信息的;未按规定登录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的。


办理流程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各市州经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报送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将组织专家审核后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市州经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严格对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审核把关,妥善保管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含佐证材料)并留存备查。省经信厅将对各市州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通过率情况进行通报

(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企业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zjtx.miit.gov.cn)统一申报,按照本通知列明的申报材料,自4月25日至5月19日期间上传,线上与线下数据应保持一致。

(三)请各市州经信部门于5月22日前将推荐文件(含推荐汇总表、复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附件1-2)、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纸质件(附件2,每个企业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附件3,每个企业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佐证材料(每个企业一份,与申请书按顺序胶装成册,书脊处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报省经信厅。各市州推荐汇总表(excel格式)、企业申请书(word格式)、佐证材料(pdf格式)汇总存入U盘,同步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和复核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不需要也不建议通过任何中介机构辅助申请,企业只需如实填报,并提供资料即可。各级经信部门不得委托、更不能指定任何中介机构辅助企业申报。如有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假借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有偿服务的,一律视为诈骗。各级经信部门要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举办线上线下培训班,对此次申报进行免费辅导。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市、县经信部门。

附件:

1-1.市(州)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

1-2.市(州)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

2.第六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3.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

4.佐证材料(供参考)

5.线下材料报送联系表


联系方式

027-60830052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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