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经信发[2020] 号
鄂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组织申报市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为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7〕23号)文件精神,巩固提升传统动能,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根据《省经信厅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工作的通知》(鄂经信规划函〔2020〕219号)最新精神和《鄂州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州经信发〔2018〕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组织开展鄂州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省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企业为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开发新产品,节约成本,降低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改造、信息化改造项目。统计库(统计部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内的项目重点予以支持。
(一)设备投资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其中:项目备案总投资指项目备案证上的投资额。设备投资主要包括生产性设备购置费用,以及与生产性设备相关设计、安装、检测、评估等费用。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部分前期研发费用可计入设备投资。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以软件开发为核心的产业数字化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费用包括项目开发所需的软件购置、技术外协、知识产权认定、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部分实发工资(项目研发人员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0%)等。
(二)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改造项目(包括硬软件购置费、咨询服务费等);
(三)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新产品,开发费用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支付给外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费、购买与本项产品有关的技术咨询费和技术转让费、支付给外单位的本项产品设计费和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申报项目的投资时间范围:在2019年7月1日-2020年11月30日期间进行投资的项目。获得了2019年第二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的企业,申报本批资金,提供2019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期间开具的规定范围内的发票。
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按照设备投入资金总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传统产业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鄂州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六)涉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等法律法规且正在调查、处理期的企业不得申报。
列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改经体〔2018〕1892号)中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申报资料
(一)设备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申报资料
1、《鄂州市工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①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项目基本情况;③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3000字以内;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规上企业证明;
5、技改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6、购买生产设备、技术服务等合同协议及正式发票复印件及发票登记表;
7、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二)新产品申报资料
1、《鄂州市新产品开发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②新产品开发的基本情况;③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3000字以内;
3、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4、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规上企业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新产品开发各项支出正式发票复印件及发票登记表;
7、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四、审核评审
1、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经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包括对申报资金的企业是否发生过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是否因涉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保等法律法规而处在调查、处理期;申报资金的项目是否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内容、是否纳入统计库提出审核意见)后于12月10日前报市经信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
2、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审核、综合评审。
3、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传统产业资金,市区两级经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项目验收
所有专项资金项目在建设期满后必须完成项目验收。
1、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经信部门负责本地项目验收工作,出具项目验收意见并报市经信局备案,主要是审核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量化目标、综合实力提升等完成情况。中省企业技改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经信局组织实施。
2、2021年12月31日前,各地必须完成有效建设期满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对逾期未完成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专项资金予以全部一次性收回。
联 系 人:何秋萍 李林
联系电话:027-60830850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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